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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问题,我结婚了,但是户口没有牵走,现在村里面要把我的地收走,这样做对么?

土地纠纷 2022-11-25 14: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与当事人身份相关的权利,不是单纯的财产权。但是如果子女是村集体的成员并且拥有农村户口,那可以重新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民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要分配的话也只能分配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次,需要区分土地的性质。若土地属于农村宅地基,且夫妻双方均是该村的村民,则由夫妻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使用,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如夫或妻不是该村的村民,则该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一方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再次,如果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则不论夫妻双方的身份,均有权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具体由谁取得由双方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使用,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最后,如果土地属于农村承包经营用地,则应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农民土地使用出让需要出让、受让双方共同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书面资料;村委会对土地及对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交合同、身份证明、村委会同意证明至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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