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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2-11-25 1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成立条件是: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条件是: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有:该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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