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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中途退股,还没签合同

合伙企业 2022-11-25 2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入股未签合同一般情形下是不可以退的,已经变更股东名册以及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的,入股人已经具有了股东的资格。要退股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或者是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股东退伙协议书内容:合伙企业和股东基本信息;成立合伙企业日期;合伙经营业务;退伙理由;退伙日期;退伙财产归属;债权、债务及应缴税款;双方义务;协议生效要件;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 公司合伙人首先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利润或返还投资款。退出合伙人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合伙人,且在不影响和或企业利益的情况下进行退伙。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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