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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其他 2022-11-26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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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是:承揽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方式是约定优先,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承揽合同的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如果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其约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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