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孩子的探视权的判定,在判定前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使探视权的次数、方式当事人能达成协议的依其约定,对于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