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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作出后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 2022-11-26 1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若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作出之后,应该由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经加处滞纳金或者催告后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违法应这样处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存在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等情形的,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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