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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院方原因致胎儿宫内死亡,如何赔付?

医疗事故纠纷 2022-11-26 16: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胎死腹中的医疗纠纷由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造成胎死腹中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胎儿的赔偿标准是:因医疗事故导致出生不健康胎儿的情况下,应当赔偿必要的治疗费用。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父母都应成为赔偿权利人。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第一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胎儿未出世,不能算作权利主体,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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