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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报告出来责任认定没出可以火化

遗产继承 2022-11-27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火化证明是死亡证明的一种形式。死亡证明包括: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有《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事故法医鉴定后,尸体最终一般会被火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如果是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由医院存档,如果是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存档;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由火化场存档。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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