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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偏瘫,不能自主活动,属几级伤残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27 1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申请鉴定确定

  • 一、一级伤残标准: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  
    二、二级伤残标准:导致受伤人员的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三、三级伤残标准:使受伤人员不能完全独立,需经常有人监护以及明显的职业受限等  
    四、四级伤残标准  
    五、五级伤残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以及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等  
    六、六级伤残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  
    七、七级伤残标准  
    八、八级伤残标准:使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危害后果。  
    九、九级伤残标准  
    十、十级伤残标准
  • 一级伤残程度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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