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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是什么

行政处罚 2022-11-27 20: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等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简要归纳如下:
    1、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行政主体期望的法律效力;
    2、无效行政行为赋予权利的,任何人无尊重权利的必要;
    3、已经执行的无效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
    4、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础性条件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也无效。值得特别强调的是:2018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但该解释第125条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对于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无效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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