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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茂名市电白县人。我于2008年犯强奸罪,当时17岁,未成年,属于未成年犯罪。后逃逸3年,后在2011年10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时被监视居住。在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1月减刑刑满释放。但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我是在2013之前犯罪并被判刑的,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适用于案底封存?我在网上查阅了许多资料,都说是要封存的。但我现在的案底是轻易可以查到,但还是没封存。我想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要怎样可以进行案底封存?是要向当地法院还是其它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还是怎样?未成年,属于未成年犯罪。是否适用于案底封存?还是其它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刑事辩护 2019-05-12 08: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 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拘留不算有犯罪记录,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
    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再犯新罪应该从重处罚。
  • 您好!取保候审不算犯罪记录。在您取保候审阶段,您只是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的犯罪,要等法庭依法审理之后才知道。如果法庭依法审理后认为您无罪的,可以当庭释放;如果法庭依法审理后确认您有罪,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定罪量刑。
    一旦定罪量刑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您又没有提出上诉的,《判决书》才生效。到那时候,才算有犯罪记录。在审判长宣判您有罪之前,您都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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