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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在典当行用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过了三个月的抵押期,五个月后甲因为民事案件法院查封了甲的房产,甲的儿子知道此事立刻去典当行将此房赎回,法院以此为由将此房解封了。请问这合法吗?被告甲在典当行用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过了三个月的抵押期,请问这合法吗?

房产纠纷 2019-06-02 17: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贷款不还,被告上法院,需要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如果已被银行拉进黑名单,不能贷款了。拒不支付,如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你还可能被列进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 房屋抵押和房屋典当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

    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房屋典当中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目的不同。

    设立房屋抵押,主要是以房屋作抵押物来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房屋典当,对出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对承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3)性质不同。

    典权是独立权利,是用益物权。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转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当时,要将出典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4)风险承担不同。

    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人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5)法律后果不同。

    房屋典当法律关系中,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的视为绝卖,承典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如未约逾期不赎作绝卖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回赎的,则视为绝卖;设定房屋抵押关系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房屋抵押权人只能以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即使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 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实际上是债务人(抵押人) 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 (抵押权人) 以取得贷款,这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优先受偿的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贷款风险,为债权人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证。在住房信贷中采用抵押贷款是基于银行经营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考虑的。由于这项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大都是居民个人,而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程度银行不可能了解清楚,这样就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而抵押贷款恰恰在贷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了收回贷款的有效保证。
    因此,银行在对居民个人的住房贷款中,大都采用抵押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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