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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施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是否可以不履行合同,甲方因为没有资金周转,老是拖着不完工,合同没有规定完工日期,预计三个月完工,现在快一年了,没有完工,怎么解决合适呢,

讨薪 2022-11-28 1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出现工期延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施工合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发包方未按期提供施工材料、未支付工程款导致的,应当由发包方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工期延误的情形有: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工程施工合同超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催告对方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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