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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公司成立 2022-11-28 2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该提交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因为分公司没有法定负责人。还有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公司的分公司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
    6、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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