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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委托书如何写

保险赔偿 2022-11-28 2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理赔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联系方式;委托理赔的保险的名称;委托的具体请求;受托人的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签名、日期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保险理赔委托书需写明下列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联系方式;保险公司的名称;理赔的保险的相关投保信息;委托的具体请求;受托人的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签名、盖章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保险公司委托书书写包括:委托书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期限、报酬、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委托书双方签字或盖章、委托书生效时间等相关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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