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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朋友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辆车相撞,我朋友是从南向北开的,对方从东向西开的,结果在十字路口对方因为速度过快及没有杀车,撞在我朋友的车门上。我朋友方向有“让”的标志,对方方向有人行道和“+”交叉口标志。后来我朋友知道对方的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08年11月份的,已经过期了,按照规定行驶证过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使,我想请问大家这样对方是否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部车都是轿车)昨天我朋友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辆车相撞,请问大家这样对方是否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3-08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 先找保险公司即强险赔偿。
    二,后找责任方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交通事故我全责的赔偿办法,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1、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2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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