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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抚养 2022-11-30 0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留置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留置权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留置权中债务人的权利:要求留置权人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未经同意进行处分,债务得到清偿后归还留置物;义务:积极履行债务,在宽限期内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留置权中债务人的权利:
    1、要求留置权人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
    2、妥善保管留置物;
    3、不得未经同意进行处分;
    4、债务得到清偿后归还留置物。义务:积极履行债务,在宽限期内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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