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交房屋维修基金后果有哪些的问题,下面我作简要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2007年后至今,房屋维修基金变更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前述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前述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