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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职校招生老师,拍我妹妹的照片,说过不会外传,后来这些照片就传出去了,请问一下她这种构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肖像权 2022-11-30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规定不属于肖像权侵权行为如下:
    1、出于公共目的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
    2、履职使用肖像;
    3、新闻性目的使用肖像;
    4、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
  • 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以下行为可以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必要时使用肖像权人公开的肖像;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和披露肖像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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