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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安置房小区,在江苏无锡,今天小区通知要收取停车费,请问合法吗?

业主维权 2022-11-30 2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费:房地产开发商修建的专用停车位或者车库,由物价部门制定相关的计价标准;如果是小区共用部分的小区临时停车费,可以由全体业主制定停车费。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费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小区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用,但是只能收取规定范围内的停车费用,不得随意收取。根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有权收取停车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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