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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算什么合同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01 0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仓储合同有效的条件分别有:行为主体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真实;仓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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