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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01 0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有下列主要义务: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的成果;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及时通知勘察人、设计人检验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义务有: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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