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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在一个喷绘公司工作,然后对方说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我感觉自己不是很合适我,然后提出辞职,我已经做了半个多月了,16天,他们说不给工资,合理吗?帮忙解答下,谢谢了然后对方说一个月的试用期,然后提出辞职,他们说不给工资,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02-07 23: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在试用期并不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必须证明两点:
      
    (1)当时录用该员工的录用条件;
      
    (2)该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当初的录用条件。
      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在试用期解除合同,也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但由于试用期间员工入职时间较短,一般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为:员工一个月工资(即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完全可以提前3天申请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至于薪资,在劳动合同里就应该有规定试用期薪资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就是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条款,公司给你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公司内部同岗位人员的最低薪资。
  • 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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