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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您好,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肛肠科做肛周脓肿手术,后导致肛门失禁,身体和心理备受打击。要求复制病历,医生以病历和手术同意书在院方保管,当天星期天为由拒绝,后又说找人拿去复印丢了(交谈中录了音),我在情急之下要其重写,为证明与其存在医疗关系。第二天该医生提前写好要我和家属签字,我当时录了音,在上面签了字。但手术方式写成了切开引流术(原手术同意书上是一次性根治挂线术,实际他未经我同意做的是一次性切开挂线术)实际的手术方式容易导致我现在的情况,我的检查结果为内外扩约肌全部断裂部分缺损,显然其篡改的手术方式与损害结果没有关联性。我在四线城市,没有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找了位律师,说让我先去卫生局做医疗事故鉴定我感觉不妥,请问法院会认定我重新签字是对篡改病历的认可吗?在对病历提出异议如果被法院认可,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医方全责吗?刘律师,因为我这里离上海太远,没法请您代理,但是我实在是太需要您的帮助了,因为现在没有认定手术的责任,我想做扩约肌修补术,医院都不收治,怕牵扯到纠纷,关司不知何时能打完,我又担心时间久了对后续治疗不利,感觉好无助啊!刘律师请您帮我一把,帮我分析一下,指导一下我的诉讼方向,我将感激不尽,没有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请问法院会认定我重新签字是对篡改病历的认可吗?法院会认定医方全责吗?

交通事故 2019-05-13 11: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径有两种:
    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
    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可以委托进行。
    《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 误工费不仅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如果交了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供的证据有关,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如果您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你需要提供你的收入证明。如果您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您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您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法院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鉴定费,不同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项目,鉴定费用会有所差别。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现在关于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如果医疗机构以构成或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审判机构会认为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下一步的举证责任又回归原告。这个传统的做法是基于原来的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现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所以审判人员会释明举证责任(审判中有权利分配举证责任),双方根据法院的要求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 但我私下认为,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还未完成,被告应继续举证。但排除一种情况是:在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对于因果关系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排除了因果关系,则被告的举证责任完成。原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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