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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患有肺癌,医保卡上的费用径检验费,吃药费的支出已没有了,超出部分全部自费,这自费部分可以报销吗

社会保险 2022-12-01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费部分一般是不能报销的。但如果相关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则当事人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法律依据:自费部分一般是不能报销的。
    但如果相关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则当事人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在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是指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部分。这部分费用没有纳入报销范围,是不能报销的,需要个人自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积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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