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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上住院医师的名字和实际开全部检查,开药,开病历的不是同一人,这属于病历造假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2-12-02 0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病历和事实不符的,当事人及家属可以与医院协商,要求医院进行修改;如果是医院故意篡改病历,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及家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与一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等。
  • 病历是追溯诊疗过程的重要依据,伪造病历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之规定,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病程记录体现了医务人员对患者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有关病程记录签名的纠纷,需要特别注意上述规定。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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