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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形成权吗

抵押担保 2022-12-02 0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

    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

    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下列争议:
    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
    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先有债权的产生才会有代位权的产生;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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