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的话,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来执行的。收到逮捕通知书之后,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里。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公安机关在逮捕之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是无法通知情形之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是其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之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发给《释放证明书》,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