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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本金利息抵充顺序,最高院有没有最新规定?

案件执行 2018-12-28 0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务清偿顺序等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 p2p借贷的利息还超过本金,法院会怎么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贷款利息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及约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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