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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应该如何质证

行政纠纷 2022-12-02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应当将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出示,并由对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对其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行政诉讼案件要质证。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其依法收集的、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并互相进行质证。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也要进行质证。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其依法收集的、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并互相进行质证。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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