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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因为诈骗罪进了看守所,还没有判刑,前段时间还经常打电话回来跟我们说,寄衣服寄钱,然后我们寄了,但是后面有一段时间没打电话回来了,就查了一下快递单号,快递显示,第一次去看守所送快递,被收货人延迟收货了,第二次另外一个快递员去送,然后看守所就说没有这个人了,明明就是在那个看守所我们自己都亲自去过,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啊?是不是出什么事了我老公因为诈骗罪进了看守所,还没有判刑,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啊?是不是出什么事了

刑事辩护 2019-01-27 2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个月左右能够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本条应当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执行刑拘后,至送达看守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
    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待的时间过长,从而发生刑讯逼供问题。
  • 您好!涉嫌诈骗,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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