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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怎样设立的

土地纠纷 2022-12-03 2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定。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地役权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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