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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免责协议会具有法律效应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2-04 0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并且免责条款不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则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当事人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挂名公司产生纠纷,挂名的公司资不抵债时,要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挂名股东可以找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所以呢,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当时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挂名公司产生纠纷,挂名的公司资不抵债时,要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挂名股东可以找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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