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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们这里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及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政策中对拆迁征房征地的补偿政策中,有一项关于征收主房面积(城区唯一住房)不足人平35㎡的按人平35㎡*2531元/㎡补偿标准;

但是这个家庭成员是只户口上的成员吗?假如其父母名下唯一房产被征收,但已成年未婚且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女儿与男朋友共同贷款买婚房,而该房产权只属于该女儿与其男朋友两人,是否算父母的二套房产(因为子女户口与父母在一起),是否被征收的父母的唯一房产不属于“唯一住房”?经百度了解,对于子女有房的情况,不是应该要根据孩子年龄,区别对待看是否是唯一住房。而“家庭唯一住房”中的家庭是指产权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满18周岁)。如果孩子是已满18岁、未到法定婚龄的成年人(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孩子本人可以单独看成一个家庭。

经咨询当地信访局给予的回复是1.无住房及唯一住房的认定程序已经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了明确的阐述,要求被征收户口登记范围内的人员均无住房。 2.我国现行的户籍政策,以户口登记为主,如符合分户的条件,应向相关部分申请分户,未进行分户登记的,仍视为在同一户籍中,属于一户。户口人数认定的具体情况,由各村(居)委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3.对于按照人均35平米享受优惠政策,要求被征收人户籍内所有家庭成员均无住房。

按这个说法,以上情况是否不能享受这个“人平35平米的补偿”标准里,现在户口应该会被冻结,无法分户及登记结婚,请求咨询律师的帮助,那该如何维护父母的房产权益?是否算父母的二套房产(因为子女户口与父母在一起)是否被征收的父母的唯一房产不属于“唯一住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满18周岁)

离婚 2019-06-02 23: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只要离婚的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让女方落户到具体的房产上的,可以进行分户;
      2,申请分户的,要向户口所在村进行申请,对方出具同意分户的证明后,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分户。
      二,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
      1,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后,由派出所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出手续;
      2,为迁出人单独打印《居民户口簿》,加盖迁出章,并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或分户原因和日期;
      3,申请材料:
      
    1、公房分户:提供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证明等证件证明;
      
    2、私房分户:提供分户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提供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 您好! 个人意见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以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准,所以权利人只有夫妻二人。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有一半的权利,如果协议分割,可以有如下几种方式:
    1、双方都不要房子的,可以转让该房产后,双方均分卖房款(先扣除贷款);
    2、一方要房子,另一方不要的,由取得房子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3、双方都要的,可以竞价,价高者得之,另一方得相应比例的房款。 母亲并非房屋所有人,不能参与房屋分割。 谢谢!

  • 1、当事人可以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补偿等方面);
      
    2、在当事人从未以本人的名义,在当地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 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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