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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和解的问题

起诉离婚 2022-12-05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既然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可以持协议,要求终结执行

  •   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达成的合意,是执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



      
    1、和解协议在程序上的效力,体现在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两个方面。《执行工作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结束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如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作结案处理;如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2、和解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在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分自已实体权利的行为,因法律上承认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对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内容反悔,即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 民事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那么这份和解协议也是有效力的。如果是因受欺诈、胁迫而达成和解协议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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