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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和母亲因争吵赌气(女儿已20岁),母亲于2003年没有和我父亲联系,父亲一气之下告上法院,经公告查找,被告母亲下落不明,由母亲的哥哥签字,法院准许离婚。父亲又于2008年再婚(继母无子女),2016年母亲出现回家,期间知道父亲再婚心灰已冷,也不愿打扰父亲的生活,但是原来父亲的房子是父亲和我母亲的婚前财产(可能面临拆迁),母亲想咨询1:母亲还有权利和我父亲复婚吗?咨询2:当时的离婚协议未提到财产分割,想做一下婚前财产公正给自己女儿,可以吗?需要哪些手续?谢谢当时的离婚协议未提到财产分割,想做一下婚前财产公正给自己女儿,需要哪些手续?

离婚 2019-05-23 13: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优势在于是双方自愿行为,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但协议分割共同财产也有一定的缺陷:
    ①当事人容易反悔。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力的,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容易,往往也容易反悔,导致不履行协议。
    ②容易导致不公平。当事人双方的知识水平、权势地位、社会阅历不同,当事人在协议过程中的地位就不同,当事人一方容易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制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这不利于对当事人尤其是妇女的权益的保护。
    ③容易被当事人滥用。由于协议离婚以达成离婚协议为前提,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另一方当事人急于离婚的心理,要求对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④容易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协议方式将财产全部转移给一方,由于另一方与债权人约定债权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致使让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⑤容易导致当事人一方隐匿财产。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当事人一方也没有必要的手段调查另一方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容易导致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离婚,可以协议分割属于俩人婚后共有财产,属于各自婚前取得个人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夫妻离异时不能分割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他人也无权分割属于夫妻俩共有财产。对于以上财产的分割分配达不成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对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婚姻法有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双方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对债务有明确的约定,可以按照约定办理,但是该约定仅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债权人是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偿还债务后,可以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另一方给付自己承担债务的份额。
    对于债权人而言,只要在夫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的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具体你们夫妻间的约定,在你们之间生效,但这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
  •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均分 债务共同偿还 子女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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