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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门坏了,过了保质期,物业还有责任维修吗

业主维权 2022-12-05 23: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与物业有相关的赔偿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但是物业明显未尽到安保责任导致的被盗,物业需要根据其责任对损失人的损失进行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负责物业保修的是: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的保修,属于业主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属于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找不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是全体业主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超过保修期的建筑物致害,单位是否要担责要看情况。如果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负责;如果有质量缺陷的,则要担责;如果有其他有过错的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可以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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