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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津贴怎么计算?怎么计算?

社会保险 2022-12-06 1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且满一定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上海生育金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不满7个月早产,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上海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具体期限: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指为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给予职工生活费的补偿。
    法律依据:上海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具体期限: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指为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给予职工生活费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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