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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2022-12-06 2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般需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决定,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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