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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幼儿园受伤了,面部有疤痕,幼儿园如何赔付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07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摔伤,之后因缝针而留疤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幼儿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幼儿园受伤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对幼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幼儿园补充赔偿,一般是赔偿幼儿的医药费、住院补助费等费用。但是如果幼儿园有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在幼儿园受伤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应对孩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孩子家长为照顾孩子耽误工作的误工费。第三人侵权的,由其对孩子赔偿上述费用,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进行补充赔偿。
    如果幼儿园有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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