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昨天上午在深圳沙井98工业区门口看见一个招聘告示,是找办公文员和前台文员的,工资都在两千四左右,公司名叫达强科技有限公司,打电话过去是一个叫张经理的人接的,说公司不在98工业城,在福永桥头,过去后,进门有两女孩面试,叫我们填写简历,在填的空档时,看到他那的公司名叫深圳市鑫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问她为什么招聘上写的是达强科技公司,而这里是鑫通,她回答说是同一家公司,这里只是公司的人事部,我们相信了,对这个派遣公司我们没有概念,所以没怎么在意。填好简历那面试的女孩说,进厂要办理厂牌,需要交50元,交了后,开了张收据,上面什么都没有写,问她为什么不写,说是他们公司是这样规定的,只写了我们俩的名和100元。后来拿着收据去见那个事先联系的张经理,一进去,他就要看我们的收据,问了一些关于面试的问题,就是问有没有做过文员,我没实际做过,他说有没有进过厂,我也没有,他也没有说什么,后来他说要健康证,我们没有,他说公司是统一安排体检的,要每人交100元,交了两百,叫我们签一个协议,他说是合同,上面写的是什么介绍成功费。问他要收据,开了一张他事先弄好的一张单条,没有盖任何章,问他为什么不许盖章,说他们只是派遣公司,要他们的章来没用,而那工厂给的单条是没有盖章的,他们也没办法,签那合同时他他和我们说过,那体检费和那生活费,做满一个月后给予报销,说明天拿着她给的那单条来,他一起给我们开个总单据,然后叫我们第二天过去报道,带我们进厂,并把300元的生活费一起交齐!今天我们去了,一过去,就叫我们把昨天的单条给他看,看后叫我们交300元的生活费,单条他收回去了,也是叫我们签昨天他给一样的合同,就写500元,上面也是写着介绍成功费用。后来带我们去见他们主管,我们要那主管给我们开收据,那主管说他们是不开收据的,我们说昨天,也就是刚刚那个张经理跟我们说了,今天给开收据的,那主管说没有这回事,说报销的话,是打到工资卡里的。就这问题和他争论了两个小时,他还是不给开收据,我们要求退费,他说那合同上写着退费只退百分之10,我们两人交了900元,百分之十的话,那就只有退90元了。我们应聘的是文员,他说工厂有要求,进去都必须从普工做起,说先做半个月的流程,半个月后考核,考核成功就做文员,我说昨天没有和我们说,我们不要做了,要求退费,他说合同上写着,如果自动放弃就不给予退费,他那写,如果介绍不成功他们退费,可是他没有给我们合同。后来我们争不过他们,就说那就安排进厂,他叫我们等司机送我们去工厂,后来跟我们说工厂的床位已经满了,今天安排不上,叫我们星期一再去!我认为我们被骗了,我想请问我们还能要回那些钱吗?要怎么去要回那些钱?我们什么单据和合同都没有!有什么办法可以告发他们!还是不给开收据,如果介绍不成功他们退费,我认为我们被骗了,请问我们还能要回那些钱吗?要怎么去要回那些钱?

消费者维权 2019-05-08 10: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属违法行为。
    以上情况直接导致工程结束,工程款拖欠不给,施工方利益受到损害。
    但是没有签合同的事实已经发生,被拖欠工程款我们还能怎么去挽回。
    收集最全面的证据,诉至法院,只要你的情况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记录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
  • 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因此,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企业,更涉及到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上,发生劳动纠纷,派遣的员工的原单位和用人单位三者都作为当事人,在审理劳务争议案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因为劳动争议引起的法律责任,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里面牵涉的人员比较多,案件比较复杂,在遇到这里纠纷时,可以咨询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如果当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没有进行约定,佣工方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这时候积极主动帮助派遣职工办理向佣工方索赔对派遣方有利,否则员工可以起诉佣工方连带起诉派遣方。
  • 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优势大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
    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
    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