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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私家车财物被盗,谁来承担责任?2015年10月1日,甲X驾驶一辆x车入住厦门一家精品酒店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

财产损害赔偿 2022-12-07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或毁损,物业公司应否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呢?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定有车辆保管协议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及有物业公司发放的专用车位停车证并支付保管费,那么物业公司就与业主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就存在义务保障业主的车辆安全,当车辆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丢失或被毁损,业主就可以按保管协议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业主没有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而是随意停放在楼下或其他地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法律关系,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只是一般防范性义务,对业主车辆丢失或被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的是自己的财物,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将财务物盗走后也没有要求联合检查小组赔偿,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被构成盗窃罪。因为三轮车被扣押后,联合检查小组对该三轮车有了暂时的保管权,保管期间财物丢失,保管人应负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财物占有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窃走,实际上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3、盗窃联合检查小组扣押财物,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其“实际占有”状态表明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构成盗窃罪。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当事人家中被盗,损失万元以上的,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物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物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则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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