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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中强制传唤定义

刑事辩护 2022-12-07 2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刑事传唤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规定,对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进行限制,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刑事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刑诉活动的顺利进行,授权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刑警传唤的性质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的措施。传唤是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适用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具有强制力。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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