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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定做人的义务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08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定作人的法定义务是: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应当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提供合同约定的提供材料、技术资料;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关于承揽当事人的义务是:
    1、承揽人的义务是按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定作人的义务是按约定承担提供材料等辅助义务,并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给承揽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承揽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归纳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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