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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跟她同学在一工厂做暑假工,说好进去做包装的,结果把我妹叫去看机器,我妹没看过机器,他们的管理员就简单的跟我妹还有另一个男孩子说了几句就走开了,让我妹跟那男孩一起看同一台机,我妹跟男孩操作不当,男孩的手被机器压了,铁似的东西穿过他的手,送医院了,还在住院,工厂说我妹负全责,要我妹出男孩全部的医疗费。工厂没买保险,请问我妹要负责任吗?负多少?工厂呢?我们要怎么处理?谢谢我妹跟她同学在一工厂做暑假工,请问我妹要负责任吗?工厂呢?

离婚 2019-05-09 1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普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
    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对门诊医疗费规定每次门诊的最高给付限额,对住院医疗费规定每次连续住院期间的最高给付限额,在限额之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医疗保险金。

  • 一、保险得分情况,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就拿终身寿险来说,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
    二、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一般是平均分配。但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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