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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要什么材料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2-08 1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是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复议的时间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对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审查之后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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