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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债务人履行了前面一条的金额,后面几条还没到时间,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强制执行吗?

其他 2022-12-08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执行的执行手段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 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以邮寄的方式立案,以下为邮寄材料:
    1、执行申请书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信息);
    4、仲裁裁决书;
    5、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材料(如果有)。

  • 过了强制执行期,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要追回债务只能与债务人协商看其是否愿意主动偿还债务,已不能再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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