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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后还能确权吗

土地纠纷 2022-12-08 1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后还能确权。发包方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登记造册、提出颁证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 流转承包地后依然可以进行确权。发包方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登记造册、提出颁证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 承包土地需要原则如下: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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