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纠纷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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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农业转移非户口的土地还能确权吗?
土地确权非转农户口可以确权吗?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户籍由农业变更为非农业后,要确认原农村土地所有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户籍迁出时,您的承包土地仍在合同期内;一是你的户籍是在一个小镇上,而不是一个划分了地区的城市;因为根据我国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如果家庭将户籍迁出设区的城市,他们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退还给用人单位,但如果他们迁入小城镇,他们仍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三农”宅基地问题,传统情况如下:1、村民委员会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与村集体签订放弃协议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撤销。2、部分成员迁往设区的城市或集体迁往不设区的城镇,除非农民自动放弃家园,否则无法收回。3、集体迁入设区的城市,应当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依法确认并登记宅基地的权利。4、农民和华侨在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也可以在村集体颁发证书后依法确认,但土地证书将标注为“非农民集体成员”。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镇定居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全家在承包期内迁入小镇定居的,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承包人意愿流转,并按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认其权利并出具证明;但是,已经进城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已经因退出承包地获得相关经济补偿的,不具备依法办理土地确权登记证明的资格,即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省份的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户籍已转移到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仍保留着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河北省;河北省明确规定,对于已迁入户籍城市的居民,如何处理其承包土地,应根据其个人意愿,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农村土地,无论是对于户籍仍在农村的农民还是户籍已迁出农村的居民来说,意义重大,更不用说价值问题,至少是对家乡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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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子住,申请宅基地又不批怎么办?
申请宅基地不批的办法如下:1、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2、如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有: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三、申请宅基地不批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2、村里没有多余的存量宅基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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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想申请宅基地建房,能批多少平方?
法律分析:老房翻建面积有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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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被亲戚占用了。我该怎么办?
一、土地被占用怎么办1、土地被占用,是可以直接要求侵占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的,如果侵占人拒不返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因为土地被他人侵占,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起诉,要写好起诉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二、土地被占用起诉流程是什么1、写起诉状;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3、证据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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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共土地公共被一个独占这种可以起诉
私自占用公共土地的处理具体如下:1、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以上的;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标准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等都可构成私自占用公共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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