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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时效

票据纠纷 2022-12-08 2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票据追索权追索的时效是从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内。应书面通知前手。否则由未通知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是邮寄发出的,以邮寄的时间为准,而不是收到时间。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 票据的追索权的时效: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等。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三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持票人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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